高要区小湘镇松树窝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矿石加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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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小湘镇松树窝**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矿石加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区小湘镇松树窝**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矿石加工) 建设单位 浙交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区小湘镇 (矿山侧加工区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 (码头侧加工区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内容) 项目为**区小湘镇松树窝**配套的矿石破碎加工工程,对**区小湘镇松树窝**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的矿石进行加工,建设内容包括包括矿山侧加工区、码头侧加工区、连接矿山侧加工区上、下半区的中间连接道路*.**公里、自矿山侧加工区南侧向西南方向连接现状乡道的外部连接道路*.***公里。项目建成后年产水洗砂***万吨、骨料****万吨和风化砂**.***万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水 项目施工期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临时堆场的边沿应设排水沟,堆场上增设覆盖物,防止施工物料流失和土石方流失;*.施工场地建设雨水沟、沉沙池,收集的雨水进入沉沙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抑尘洒水;*.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作为场地抑尘洒水用水、路面养护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管道收集进入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作林地浇灌。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筛洗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矿山侧及码头侧加工区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林地浇灌;*.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二、废气 项目施工期主要为扬尘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地应采取封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洒水抑尘;*.减少地面裸露;*.对机动车运输过程严加防范,以防洒漏;*.边施工,边地面恢复。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破碎工序粉尘废气、堆场扬尘废气、机修间粉尘、外部连接道路扬尘和汽车尾气,以及食堂油烟废气排放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粉尘废气经密闭设备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各生产车间和堆棚全密闭,室外运输皮带围蔽,采用喷雾抑尘措施,定期清扫汽车运输道路,加强物料的运输及装卸管理,减少无组织扬尘。 三、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主要涉及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主要环保措施:*.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在施工过程充分地回收利用,不能利用时收集暂存,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作专门收集,每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润滑油和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噪声 项目施工期噪声来源主要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主要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作业时间;*.在施工场址边界设立围蔽设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机械设备;*.降低人为噪声,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尽量在工棚内操作,不能进入棚内的,采取围挡之类的单面声屏障;*.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妥善解决噪声纠纷,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的实施力度。 项目运营期噪声来源主要为设备的生产运行。主要环保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五、生态环境 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工程及其临时占地施工造成土地扰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减少扰动范围,尽量少占绿地;*.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作业时间,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弃土废石和水土流失;*.施工范围内地表剥离表层植粘层和土壤,及时回填复绿、植被恢复;*.及时回填或清运挖掘泥土,减少临时堆放;*.严禁施工人员采集当地薪柴、植被;*.加强施工宣传教育;*.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严禁捕猎野生动物;*.大型作业避开动物活动的高峰期。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旱作灌溉水质限值。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粉(扬)尘、施工设备尾气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粉尘颗粒物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表*第二时段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中型规模炉灶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矿山侧加工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区标准;码头侧加工区南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a类区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区标准。外部连接道路参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区**街道湖西一路**号 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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