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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涪城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公示

正文内容

                                      ******自然**局                     关于《***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服务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号)、《**省自然**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号)、《**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该办法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多次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已修订完善。按照相关规定,现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自然**局确权和行政审批股(法规信访股)联系(联系人:许宝文;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附件:***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                                     ******自然**局                                     ****年**月**日     附件                           ***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服务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号)、《**省自然**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号)、《**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上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本办法所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是指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用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从事工业(仓储)生产、加工、存储的可用于*场化交易的通用工业(仓储)厂房。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稳妥推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控制性详细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严格工业(仓储)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产权用途,严禁以工业(仓储)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日常监管。     三、分割转让条件     (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是指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前,投资运营主体须取得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建立不动产分割台账。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入驻企业与投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宗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确权。分割转让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污染治理设施等共用设施(*政公共设施除外)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属投资运营单位所有,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要在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基本单元,作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其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分跨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分割后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五)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六)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住宅、商业等非工业(仓储)用途。受让方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七)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     (八)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原则上受让方不得再次办理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办理流程     (一)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方案须明确投资主体自持内容和自持比例、投资主体和受让方资格证明材料、产业功能分布、投资强度、园区管理、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环保准入、安全生产、建设规划、不动产分割转让台账等内容。     (二)分割转让方案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经济**、自然**、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相关部门对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区经合局负责对企业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自持内容和自持比例等方面进行审查;区工信局负责对投资主体和受让方资格、工业园区投资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区自然**局负责对建设规划、不动产分割转让台账等方面进行审查;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审查;**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环保准入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变更后的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图;     (七)分割转让方案文本及部门联合审查结果等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     (一)园区管委会要牵头负责建立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制定联合审查操作实施细则。     (二)园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强化产权分割转让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巡查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自然**局关于《***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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