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详情

宣恩县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市莲湖花园二期1区幢2单元1102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正文内容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花园二期*区幢*单元****号。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本条所指的税费指税务部门过户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等)。被执行人所欠的物业费、维修基金、工本费、过户所产生的交通费等过户后为了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然后在公告确定的开拍时段内依网页提示操作参与竞拍。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物保证金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滕攀) 监督电话:****-*******/****-*******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人民法院 网址: http://sifa.jd.com/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特别说明: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竞买人及家庭成员须符合当地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才可参与竞拍。若竞拍成功后,经本院审查发现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在领取成交裁定书时,应向本院提交自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本院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拍卖且拍卖成交的,该拍卖行为无效,竞买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买受人刑事责任。)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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