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详情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场路北四段68号地下室-2层119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正文内容

拍卖公告 (****)川****执****号 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为售卖本标的物,仅在京**台予以公开拍卖,全程公开、透明、零佣金。意向竞买人若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所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妨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标的物尾款期限为成交之日起**日内,尾款期限不可延期。买受人须在尾款期限内付清余款并至本院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本院均视作悔拍,且不再另行通知。 ***郫都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的除外)在***郫都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郫都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户名:***郫都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Id=******)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为:***郫都区红光镇广场**四段**号地下室-*层***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川(****)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框架;规划用途:机动车位;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年**月**日。 更多详情见附件《评估报告》 注:本院已在车位上张贴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向本院申报对车位占有、使用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该小区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非本小区业主购买导致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 拍卖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登记备案等客观现状,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信息责任。 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本院根据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址等,在本次确定的拍卖日的*日前已通知双方当事人。现对于以上无法确定通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此予以公示,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二、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机构****华联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标的进行咨询、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看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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