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关于伊宁市环城北路21号银城家苑四期3A底商住宅楼-1层101号车库(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正文内容
拍卖公告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https://www.rmfysszc.gov.cn)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环**路**号银城家苑四期*A底商住宅楼-*层 ***号车库,面积:****.*平方米,用途:其他,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权利性质:出让,朝向:南北,不动产权证号(证明):新(****)***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方式:已抵押。外部配套设施状况: 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已达到: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暖、通上水、通下水、通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东临胜利北路,南临**路,西临飞机场路,北临飞机场东街。 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预展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竞价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三、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片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拍卖财产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款不做调整。 四、注意事项: *.标的物欠缴费用不详,最终以实际交割时为准,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能否过户、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等事项。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提醒竞买人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和拍辅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及隐形瑕疵担保责任。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七、特别提醒:请买受人自行确认最终费用;未尽欠费事宜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具体欠费金额以房屋交付时票据为准;此次拍卖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含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房屋内部的动产及权利人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和权益;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及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可向本院、拍辅机构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买受人需自行核实了解办理过户。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房屋拍卖成交后,办理过户、交房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一切责任。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被执行人或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全部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权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 (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及拍卖机构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因此竞拍需谨慎!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成交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于****年*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单位名称:**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伊犁农村商业银行滨河支行;账号:*********************** ),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地址:*****西路***号)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和拍卖成交款票据(请提前与承办法官确认时间)。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三、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等。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或者本院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錾成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樊先生:***********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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