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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武江区健达口腔修复护理咨询服务部)

正文内容

***健达口腔修复护理咨询服务部(个体户主:邱球珍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X):   经查,***健达口腔修复护理咨询服务部(店铺地址:**省********北路**号怡安大厦A*座*号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X**D**R;个体工商户主为:邱球珍;身份证号码***************X;住址为:**省********二路嘉和苑A幢***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物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通过电话和直接到你店铺及家庭住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年*月**日制作的《催告书》文号:韶卫医催[****]****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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