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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持续做好农民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结合实际,省人力**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发送电子邮件至***********。 *.来信(函)至**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处(***昆仑西路**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省人力**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民工*民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提升职业技能素质。统筹规范城乡劳**技能培训,健全实名制动态管理,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对农牧民转移就业劳**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开展培训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广泛动员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完善职业院校教育与园区、学校和企业对话机制,搭建职业学校与产业园区、园区企业紧密**平台。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等专项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组织发动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对农村青年、妇女开展创业培训。 (二)搭**台促进就业。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完善*级、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组织实施“春风行动”、“海西枸杞采摘”等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搭建农民工岗位对接平台。落实劳务经纪人激励服务办法,按规定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给予奖励。 (三)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统筹发展*域产业经济,加强政策扶持和融资服务,着力推动“**拉面”产业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研发升级、原料加工、仓货储存、冷链和原料配送等产业链相关企业发展壮大,吸纳带动就业。持续推动“热贡艺术”和藏绣、盘绣等民族手工艺刺绣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加快推动家庭服务业规模化、企业化发展,吸纳农牧区妇女就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牧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体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普惠金融支持创业。对我省农民工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等农村各类主体信用征集、评价和信用机制,对守信主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用生产设备、活畜等生物性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抵质押融资,降低反担保门槛。 (六)鼓励返乡创业。按照政府搭**台、平台聚集**、**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场、农民**社、农业规模养殖种植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入驻孵化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孵化服务。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创新成果创业。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新创业。发展地方特色乡村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就业。 二、推动农民工*民化 (七)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城*落户。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为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服务提供基础性保障。推进农民工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 (八)促进教育公平。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统筹,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标准享受补助。禁止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的权利,凡取得流入地初中学校正式学籍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按相关规定予以录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就地参加高考。 (九)改善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依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农民工购买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帮助农民工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等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十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企业依法用工的指导和服务,持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积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做到全流程监管,扎紧制度“笼子”。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快速高效处置举报投诉线索,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加强欠薪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地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创**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依托就业促进(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建立人社部门牵头,有关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工作时,将农民工工作与业务工作**排、同要求。 (十六)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合理分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正常指出项目范围。 (十七)积极宣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党**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农民工城镇落户、就业创业、权益维护、子女教育等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 本意见自****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号)《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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