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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第2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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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林业局关于再次征求《**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 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第*稿)》意见的函 省自然**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国家公园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在*月中旬第*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专家论证,已形成《**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第*稿)》。 现再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请于*月**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来电、来文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省林业局人事处(审计处)  钟珍华 联系电话:****-********(含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海府路**号**省林业局***室   附件:《**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第*稿)》 **省林业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第*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业务能力,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能力,作为聘任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和草原培育、森林和草原经营、林木种苗和草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和草原防火、林草**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森林认证和资产评估、林草信息技术、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园艺、草坪、园林工程、生态旅游、木材加工与利用、家具设计与制造、林产化学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林草机械、制浆造纸、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草产品加工利用、林草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草道路工程、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工程造价、林草工程施工、林草工程监理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我省认可的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林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者,经调查核实,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自认定之日起*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取消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二)受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者,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在单位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参加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且受聘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年以上;或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且受聘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学识条件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和扎实的林业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全面掌握国内外林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 (三)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的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 (四)能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建设需要与学科发展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具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等能力。 (五)具备指导本行业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工作业绩条件 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任何*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全部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三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工程类奖(特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或省(部)级工程类奖三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 (三)主持并通过验收林业及相关领域国家级项目*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项以上,其中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林业或相关领域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项以上,其中至少有*项授权发明专利实现转化。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良种*个以上或新品种权*项以上;或省级审定或认定的良种*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个(项)得以推广应用。 (六)主持湿地营造林(修复)工程***公顷以上,或其他营造林(修复)工程****公顷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公顷以上,且增益达**%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完成省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沙化、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调查*项以上,或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项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八)主持编制国家标准*项以上,或行业标准*项以上,或地方标准*项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九)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转让金额达***万元以上,或税收达***万元以上,并出具相应的财务凭证。 (十)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条件 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部以上(如为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每部撰写不少于*万字)。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刊载*篇。 (三)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林业或相关领域大中型工程规划设计、专项技术报告、政策法规等*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其中有*项付诸实施或被省政府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以上,并出具应用证明。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提前*年申报: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完成人)*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一等奖前*完成人;二等奖第*完成人)*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工程类奖(特等奖排名前*;一等奖前*完成人;二等奖第*完成人)*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的良种*个以上或获得新品种权*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个(项)得以推广应用。 (四)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部以上(如为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每部撰写不少于*万字)。 (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于SCI一区*篇或SCI二区*篇。 第十三条  转评条件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林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适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同时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指学历、资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林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国国际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省(部)级工程类奖”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林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全国林草工程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工程类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 未列出的其他奖项,由评委会综合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项目为科研或工程类项目。 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的研究项目,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项目。 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明确下达的重点项目。 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项目。 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林业或相关领域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大学图书馆编写,**大学出版社)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申报人需出具检索证明。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林业局、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第*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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