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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地方性法规主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

正文内容

                      黔东南州地方性法规主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序号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处罚机关*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的处罚第十九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大**流、各类湖库、稻田等范围,禁止采取电击、投毒、爆炸等方式捕鱼。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一)项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环境管理,统一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      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城      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以及铁路两旁、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库周围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各种污染物、废弃物。      第四十八条 在*、***住宅楼、住宅小区或者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等经营项目;      (二)在午间和夜间燃放烟花炮竹以及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公布保护目录。      禁止猎捕、杀害、贩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砍伐、采集、破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在*、***住宅楼、住宅小区或者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等经营项目;      (二)在午间和夜间燃放烟花炮竹以及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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