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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点击数:11

正文内容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局和***局在多次调研论证基础上,对《***人民政府关于主**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民政府关于主**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蓝安路二段**号,邮编:****** 二、传真:****-******* 三、电话:****-******* 四、电子邮箱:*********** 附件:***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局 ****年*月**日 ***人民政府 关于主**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在特殊时段对本*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主**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部分道路(**路、**东路、**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每日*:**至**:**,禁止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在本*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经研判决定后,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至**:**,禁止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在本*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工作日*:**至**:**,在本*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限行措施,即按*个车牌尾号为一组轮换限行,周一限尾号“*”和“*”,周二限尾号“*”和“*”,周三限尾号“*”和“*”,周四限尾号“*”和“*”,周五限尾号“*”和“*”,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五)确因城*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将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五、主**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具体时间和范围,将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决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告。 六、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计分管理。 七、本通告于****年月日施行,有效期*年。《***人民政府关于主**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府规〔****〕*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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