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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 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bhr.gov.cn/。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qq.com)或邮寄(**省********镇体育路**号区生态环境分局)形式反馈至***生态环境分局,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特此公示 附件:《******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 ******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城*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是实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应急部门共同实施本规定。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下列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 (一)葛华片区(含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全域)和红**片区(红**旅游度假区全域) (二)段店镇东起中石化**段店加油站,西至新段店派出所,北起熊家下湾路口,南至**东站区域内; (三)蒲团乡东起四海名居,西至武黄高速集镇出口,南起老街(加油站→迪拿尔与何桥九组交界处),北至特色镇路区域内; (四)**乡东起**法庭,西至**派出所,北起**乡人民政府,南至临湖路; (五)毛主席视察**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六)**乡LNG储备站,富地富江燃气码头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米区内; (七)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八)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九)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福利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十)骆李社区、胡林社区等拆**置小区;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禁鞭区范围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鞭区)。 限鞭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 (二)清明节; (三)婚嫁、丧事等活动。 第八条经**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区**分局发布通告。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条 在禁鞭区和限鞭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鞭区和限鞭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在禁鞭区和限鞭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机关可依法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限鞭区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机关收缴其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元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机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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