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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正文内容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十一社陈家富蔬菜店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荷兰豆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十一社陈家富蔬菜店(经营者:陈家富)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年*月*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荷兰豆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年*月*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月**日对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荷兰豆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陵水椰林十一社陈家富蔬菜店销售的不合格荷兰豆实际是****年*月*日由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荷兰豆购进数量为**斤,购进价格为*元/斤,上述涉案荷兰豆除被陵水**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均已销售完。涉案荷兰豆对外销售价格为**元/斤,截止****年*月*日,该摊位已销售了**斤不合格的荷兰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元(**元/斤×**斤=***元)。最终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资料(现场相片)、现场照片*张、《询问笔录》、《责令停止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复查相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三)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年内不再重**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款;陆佰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年*月**日,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荷兰豆进行召回;因荷兰豆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销售出去的荷兰豆已经全部食用完,故无法召回;*、截止目前为止,顾客没有前来进行退货,也没有反馈使用荷兰豆后产生不适的问题;*、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荷兰豆(购进日期:****.**.**)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荷兰豆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毒死蜱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未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未能提供进购票据,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对于不合格产品可以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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