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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正文内容

袁赛飞: 由我镇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一案,因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都无人接收,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我镇依法公告送达《***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第******号)(详见附件)。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户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第******号) ***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第******号).pdf ***虹桥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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