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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2017年4月18日设立邓春超为安徽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的决定书

正文内容

合*监包注撤〔****〕**号 当事人:**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JBHX**; 住所:**省******繁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春超;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年*月**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除学历教育);*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商务咨询;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法律咨询;创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月**日,本局收到投诉人邓春超投诉称**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要求予以核实处理。本局予以受理,并指派专人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申请材料。该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年*月**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邓春超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及财务负责人。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邓春超的身份有效期限为****.**.**-****.**.**,而根据邓春超提供的由**省*****局**分级大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邓春超于****年**月*日挂失并补办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 ****年*月**日,经查询,当事人已于****年*月*日被依法吊销。 ****年*月**日,本局将**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认***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年*月**日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注册申请书复印件及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邓春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省*****局**分级大浪派出所出具的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材料,****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已被依法吊销,无法联系。本局于****年*月**日在****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将文号为合*监包注撤听告〔****〕**号的《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年*月**日设立邓春超为**风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及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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