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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正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林业**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区林业局起草了《***昭化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于****年*月**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向***昭化区林业局反馈。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QQ邮箱:***********。 附件:《***昭化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昭化区林业局 ****年*月**日 ***昭化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林业**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林业**安全,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和**省乡村**局印发的《**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昭化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野生动植物等**(以下简称“林业**”)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昭化区的脱贫人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业**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纳入**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以下简称“即报系统”)实行在线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分镇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落实必要的护林员培训和巡护装备购置经费。 第九条区乡村**部门负责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性岗位身份审定。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签订聘用合同、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生态护林员巡护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章选聘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择优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的林情、村情、民情; (四)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能够 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培训后能够使用即报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选聘程序: (一)公告。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村民委员会采取张贴选聘公告等方式广泛告知(不少于*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劳务报酬及发放方式,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申报。应聘人员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经初审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拟定候聘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会议情况、候聘人选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复查。对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聘的,保留候聘人资格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对所反映问题属实且不宜作为候聘人的,取消候聘人资格。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区乡村**部门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或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生态护林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管护面积、家庭人口数等。 第十四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职责、管护范围、聘用期限、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考核奖惩等内容。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各镇应合理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网格,以实现有效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亩,湿地**管护面积不得少于****亩。 第四章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牌、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火情监测、火源管控等工作,及时对卫星热点、电话报告热点等进行核实反馈;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的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在聘用期间因自身原因需要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在聘用期间被无故解聘的,有权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四)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 (五)拒绝从事管护劳务协议之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按照上级每年下达的资金量动态调整。劳务报酬标准详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由区林业局一次性划拨各镇,实行各镇考核管理,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应当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常态化开展指导和监督,配合镇开展生态护林员管理。每半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重点培训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森林防火、野外安全巡护、即报系统使用等知识。未接受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定期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巡护装备,应当在管护责任区设置标牌,公示生态护林员的姓名、管护范围、管护要求等。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林业**分布情况及生态护林员队伍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组建巡护小组,科学规划巡护路线,开展联合巡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月抽查、年考核”的方式,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组织实施对生态护林员巡护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交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内容应包括: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以及管护设施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火情、反馈热点核实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即报系统、做好巡护记录等。 村级林长和监管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态护林员上岗 履责,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态护林员必须使用即报系统,巡护期间必须开启巡护模式。区林业部门每周通报各镇生态护林员上线情况,对上线率低的镇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相邻镇、建制村应当健全生态护林员联防机制。国有林和集体林相邻或交错区域,应当统筹国有林管护人员和生态护林员开展协同管护。 第二十八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上报森林火情或核实热点,不制止违规用火行为,酿成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五)生态护林员本人或其家属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 (六)防火期内每月超过*次(含)未在岗的; (七)居住地搬迁远离巡护责任区或脱岗在外,本人无法履行巡护责任的; (八)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巡护责任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 并书面通知本人,村民委员会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生态护林员选聘中,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不能履职的,情形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因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人为森林火灾,或由生态护林员直接引发森林火灾的,应当倒查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也可以重新划定巡护范围,将减员结余的补助资金用于提高在岗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发放应当与考评结果挂钩。考评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补助。未认真履职;责任网格出现违规野外用火,护林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未按要求登录监测即报系统的、并连续五天未登录上线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等考评不合格的扣减当月劳务补助贰佰元;情节较严重,未履行巡护责任,出现人为火灾和林业**破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当月全部劳务补助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扣减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及时化解火灾风险的生态护林员。考核为优秀的,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三条生态护林员有突出贡献的,可由区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生态护林员脱岗或未有效履行巡护责任,出现人为火灾和林业**破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昭化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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