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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7期)

正文内容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年第*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 年第 **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监经处罚〔****〕****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豆芽*-氯苯氧乙酸钠(以 *-氯苯氧乙酸计) 项目不合格原因,系该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企业采取暂时下架豆芽产品,按照《中国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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