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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正文内容

  为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科学性,现将*文旅局起草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通过信函或快递方式将意见寄至*文旅局,在信封上注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字样。   电 话:****-********联系人:小朱   通讯地址:*******行政中心C栋***室   邮政编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邮箱地址:***********   二、意见征求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年*月**日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规范我*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命名的,具有代表性文化特色,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优化升级、引领文化产业创新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基地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有一支较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较强; (三)在我*注册设立满*年,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纳入文化企业统计,以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以上;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或是最近*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 (五)创新能力突出,在体现文化科技创新应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各*(*、区)文旅部门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或是规上纳统企业可优先评选; (八)重点鼓励有创新亮点的文化企业申报,**:自有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知名文化品牌、同行业领军企业等。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 示范基地评选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各*(*、区)文旅部门对本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 (三)开展评审命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管领导组织产业发展科及专家组对上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四)公示入选名单。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后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务会,会议通过后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门户网站及***文化产业网予以公示; (五)确定最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命名并向全*通报,同时向入选企业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颁发证书。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介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近*年经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广电业务相关企业需一并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四)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企业资格并推送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区)文旅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评估,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第十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个月内,经设*(*、区)文旅部门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警示: (一)产品和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在示范期内,以一年为周期,企业初次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其称号: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年以上或是迁出***范围的; (四)受到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涉及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在示范期内,企业两次或两次以上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基地称号。 第六章 支持服务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获得命名后,示范期为*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基地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自行撤销其命名。 第十六条*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区)文旅部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文化创新、文旅融合,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文旅经济等。 第十七条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扶持和财政资金奖补计划等;在政府采购方面,*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企业具备优先权。 第十八条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提供示范基地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支持示范基地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和*场推介活动等。 第十九条支持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和*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和服务平台,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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