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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机制的通知

正文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各类*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分级受理、按责承办、强化监督、高效及时”的原则,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对合法权益受损的*场主体实施补偿救济,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场主体活力,构建亲商安商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 定义 政府釆购领域涉企补偿救济是指在政府釆购领域,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企业向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补偿申请,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向企业提供补偿。 (二) 工作原则 *.平等自愿。涉企补偿协商、调解工作应当平等自愿开展,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迫企业签订补偿协议。 *.依法依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补偿事宜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高效及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高效处理补偿事宜。 *.守信践诺。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补偿事宜中,应当秉持政府诚信的原则,保护企业信赖利益,对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直接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企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申请补偿,不得恶意骗取补偿,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救济程序 (一)申请 *.企业认为其所受损失符合本机制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可以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补偿申请。申请应有明确的请求内容、具体的补偿事实及理由,并提供证明损失范围和金额的证据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申请补偿。 *.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通报。 (二) 受理 接收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关应于*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属于应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企业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退回有关材料不予接收,并记录备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事由。 (三) 核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核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及企业同意,可以适当**核查及协商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核查,企业申请不符合本机制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或者依法不应补偿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核查结论及理由;属于本机制规定范围的补偿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就补偿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事项与相关企业完成协商,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四) 调解 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在协商、调解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对损失金额等有争议或涉及专业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经双方认可的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评估、鉴定期限不计入协商、调解期限。 (五) 补偿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效的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予以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用支付补偿金、实物置换、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补偿方式。 (六) 协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偿程序终止: *.双方未能在协商、调解期限内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协商或调解; *.企业撒回补偿申请,或者企业终止后没有权利承受人或权利承受人放弃补偿申请; *.企业就补偿事项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仲裁; *.其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七) 其他救济渠道 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不愿自行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取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其他方式申请补偿。双方在根据本机制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不作为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依据。 企业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补偿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补偿义务。 涉企补偿纠纷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有明确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八)存档备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补偿救济义务履行完毕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补偿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四、保障措施 (一) 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资金要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在部门预算中予以统筹安排。 (二)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企补偿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 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拖延执行补偿协议或法院判决等行为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 申请补偿的企业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补偿;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失信行为,经认定后依法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对补偿事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事宜已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企业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或企业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行为违法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的,适用《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等规定。 (三) 补偿救济事宜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四) 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偿的,参照本机制执行。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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