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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夜宵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正文内容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 ****场监督管理局 ***夜宵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固定摊贩类 第三节 流动摊贩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夜宵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夜宵食品摊贩经营者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夜宵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区域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流动夜宵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摊位,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固定夜宵食品摊贩是指集贸*场外、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经营区域相对固定,且现场加工制售餐饮类食品的摊贩。 第三条对从事夜宵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夜宵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夜宵食品摊贩从事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夜宵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 第六条夜宵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的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夜宵食品摊贩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二)食品应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照贮存条件要求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贮存、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五)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工作台面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夜宵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夜宵食品摊贩经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加工制作食品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制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食品制作和销售等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四)销售食品时,应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禁止佩戴戒指、涂抹指甲油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夜宵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种类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 (七)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夜宵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节 固定摊贩类 第十一条固定夜宵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 第十二条固定夜宵食品摊贩占用场地的环境卫生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节 流动摊贩类 第十三条流动夜宵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校门外**米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流动夜宵食品摊贩应遵守城乡环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夜宵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摊贩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在村、社区建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宵食品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场监督管理、城*管理、**、消防等部门做好夜宵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夜宵食品摊贩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七条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城*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夜宵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夜宵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经营。 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容环保等情况下,城*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夜宵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向夜宵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城*管理执法部门对夜宵食品摊贩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允许在城*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三)侵占城*道路的行为; (四)其他由城*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夜宵食品摊贩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依法及时查处。 ****年*月*日,《**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前,夜宵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登记卡的,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鼓励夜宵食品摊贩及时更换《食品摊贩登记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附件*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夜宵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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