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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3〕72号

正文内容

***合达塑胶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W*M,经营者:黄海晖,住所:****白象镇万南村。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合达塑胶制品厂位于****白象镇万南村,主要从事输变配电及控制设备等产品制造、加工。你厂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进行模压成型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艺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贰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身份; *.****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证据捌张,视频录像壹份,证明你厂现场生产情况以及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使用的情况; *.****年*月*日,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模压车间及废气处理设施的位置; *.****年*月**日和*月**日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你厂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及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使用的情况;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壹份,证明你厂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送达的情况; *.《***合达塑胶制品厂年产**万套断路器外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关于***合达塑胶制品厂年产**万套断路器外壳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受理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整改验收报告复印件或主要章节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厂在****年*月已取得环评审批,并在****年*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伍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模压车间作业时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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