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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黄岩区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二十条(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二十条(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自然**和规划局**分局(开发利用科)。 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街道劳动南路***号 ***自然**和规划局**分局 ****年*月**日 ******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二十条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涅槃”攻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改造对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已竣工验收的工业区块,可按规定纳入区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改造方案需相关单位(部门)会审。目前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但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按规定纳入区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原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尚未列入五年内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在企业承诺服从政府今后安排并无偿拆除的前提下,经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纳入区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不再实施“退二进三”临时改变用途审批。 二、健全规划管控。全面梳理低效工业用地城乡规划情况,对低效工业用地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但五年内暂不实施的,支持将非工业用地调整回工业用地,保障工业用地空间。 三、放宽建设指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航空、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处理好周边利害关系等前提下,改造提升项目容积率宜高则高(原则上不低于*.*),建筑密度可放宽至**%,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米,绿地率不作要求。 四、完善功能配套设施。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允许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提高到**%,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企业职工住宿问题。 五、支持自主改造。对改造提升后用于企业自身工业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按规定减免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改造提升后用于转让的,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原取得土地时享受过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予追缴。自主改造提升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可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六、支持联合改造。相邻工业用地实施集中联合改造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拟订联合改造方案后联合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集中成片开发。联合改造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根据改造方案及相关约定,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定量定位分割登记。分割后土地面积与原用地面积不一致的,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照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联合改造项目全部用地为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可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联合改造项目中部分用地为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划拨部分须先行补办出让手续。 七、支持合并改造。支持*场主体收购多宗相邻工业用地实施合并改造,改造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合并改造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把相邻的多个工业地块并宗,配套用房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占比。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可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按规定程序以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 八、支持零星改造。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允许一并开发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 **%且不超过 ** 亩并同时满足“零增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 **%以上的,或“零增地”技改建筑面积占“零增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 **%以上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 九、支持置换改造。对投资项目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亩均增加值等*项指标按行业分类均达到《规范指南(****)》规定标准*.*倍以上(含*.*倍)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原用地区域、面积不能满足新项目用地需求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以在规划工业区范围内实行异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亩。 十、允许分期建设。在确保安全且独立使用的前提下,允许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分期实施、分幢验收。待改造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后,给予办理宗地内所有物业不动产权登记。 十一、严格分割转让。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规划功能要求、改造面积在**亩以上、改造后容积率在*.*以上。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完成后,在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基础上,可将多余部分在符合分宗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宗地分割转让,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分割后自用地块及转让地块不得改变项目功能用途,均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且能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拟分割地块应已竣工投产且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分割数量(工业地产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亩,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受让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原则上须为规上企业(含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原已签订履约协议的,需履约协议签订方出具意见,未按规定履约或违约处置未到位的,不得分割转让。 十二、加强转让监管。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后,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因素确需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协议等约定,落实规划、产业、环保、能耗等要求,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签订履约协议涉及转让的,由履约协议签订方就是否存在履约协议限制转让情形、是否需重新签订履约协议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十三、违法建筑处置。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的处置方案需在改造方案里予以明确。改造方案里允许暂时保留的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人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违法建筑(包括用地红线外的项目部、临时工棚)自行拆除到位。未拆除到位的,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对 ****年*月**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但未经规划审批的工业项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所在区域尚未列入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且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产业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提出申请补办不动产权利登记。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凭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直接补办不动产权利登记。 十四、低效用地退出。亩均评价C、D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确需改造的,需与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履约协议,明确开工期限、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节能环保、违约处置措施等具体要求,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属地产业发展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或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存有空闲工业厂房的土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退出土地,由当地政府统一收回或者收购。鼓励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的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属地乡镇(街道)的项目用地。 十五、严格项目监管。项目改造提升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注明“该工业用地实施改造提升后用于转让的需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已签订履约协议的,按原履约协议要求执行。 十六、加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向上要“空间”,对改造后生产厂房容积率提高**%(不含)以上的部分或改造的建筑面积占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不含)以上的部分且自有自用的,按照亩均评价A、B类的,分别给予**元/平方米、**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改造后厂房容积率提高或改造的建筑面积占改造后总建筑面积未达到以上条件的,*层、*层、*层及以上新增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且自有自用的,分别按照**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引导企业向下要“空间”,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地下空间作为重型设备、仓储、停车、辅助用房等用途,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十七、保障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鼓励国有资本通过发行专项债,保障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资本需求。对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连片改造***亩(含)至***亩(不含)的,奖励***万元;连片改造***亩(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十八、加强主体激励。发挥*场主体**策撬动作用,鼓励第三方运营模式,对连片拆改后成效突出的改造主体给予资金补助。对改造面积 **亩以上的,在项目首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年内,入驻企业为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达到属地平均水平以上的,将其产生的部分地方综合贡献度,用于奖励改造主体。 十九、实行信任审批。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制”及“相关经办人员免责”等信任审批制度,允许在基本条件、关键材料具备,非关键性材料缺少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二十、加强监督考核。由工作专班负责统筹监督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落实,建立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工作机制,全面掌握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推进情况和实际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将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分项。 本意见仅适用于全区制造业企业申报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项目。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缴纳税、费、金的应依法缴纳。本意见未涉及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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