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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根据计划安排,结合我*实际,*自然**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提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城*基本建设档案馆。 (*)书面或信函提交方式:通讯地址***城*建设档案馆办公室(*****路***号) (*)电子邮箱:***********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舒联系电话: *******。 附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和规划局 ****年*月**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城乡建设档案(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义安区除外)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自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城*基本建设档案馆)作为城建档案管理专门机构,受自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范围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二)接收和管理本*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三)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实施地**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联合验收。 (五)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案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开展档案档案信息**开发,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实施城建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档案、城乡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第九条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城*照明、污水处理等档案; (二)城*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档案; (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含各类工厂、矿山、仓储、住宅、办公及商业用房等其他建筑工程档案; (四)城*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档案; (五)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程,含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档案; (六)*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容、环境卫生等档案; (七)防洪、抗震等防灾抗灾工程及人防工程等档案; (八)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指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 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 (一)城乡勘测,工程地质勘测、水文地质勘测、地下管线勘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制定,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等编制和审批文件材料; (三)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管理中形成的档案; (四)城乡建设管理,含建筑工程管理、环卫管理、*政管理、公用管理、风景名胜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房地产管理、抗震管理、人防管理、城*防洪等档案; (五)城乡建设科研、工程设计等档案。 第十一条 城*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 (一)城*历史沿革、地名、自然、经济状况; (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 (四)城*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包括城*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志书、年鉴、大事记和城建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专项普查成果,以及散存的城*建设文化成果。 第十二条 城*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建设于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同沟、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产生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三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中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登记情况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及数字化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进行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和数字化加工。委托档案服务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外包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的要求。 第十七条【档案验收】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可实行告知承诺移交,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或按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可。 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八条【工程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建设工程档案和各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在**、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第十九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建设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 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城乡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和城*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形成单位在归档之日起一至五年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的档案应同时移交纸质和对应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运用网络通信、存贮和电子签名等技术,通过在线等方式实现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实时上传,加强原生电子文件的收集,提高档案归档效率和完整性,保证档案安全,为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提供方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建当及时登记、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城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管,建立多套备份机制,开展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组织开发档案信息,通过编制文献、专题展览,科普教育等形式加强宣传,推动城建档案文化传播、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的开放目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开放。完善城建档案利用流程,提供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单位和个人持有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损毁和丢失。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档案征集的国家规定,征集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者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城建档案。鼓励档案所有者捐献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义安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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