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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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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文件行政立法通知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标题: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司办函〔****〕**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有效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省司法厅办公室 ****年*月**日 **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立法处提请省厅向年度法规规章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发出提示函,明确起草程序、工作要求以及送审时间等。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厅立法项目主办制规定,立法处**人事处拟订由立法项目主办人、立法专业团队、公职律师等参与的主办制实施方案,报厅分管领导审阅,并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立法处明确专人跟进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指导起草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完善起草程序,并及时了解掌握起草进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重要制度、争议分歧等。 第五条根据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立法处可以安排专人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必要时,还可以针对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提供指导。 第六条接到省政府批转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立法处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函要求起草单位补正。 第七条立法处对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初步审查报告包括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以及审查修改工作建议等。 符合《**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立法处可以提出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建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缓办或者退回后影响立法计划执行的,需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召开由省厅、起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立法项目审前说明会,起草单位就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重要制度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分歧等作出说明,立法处反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下一步审查思路和重要安排建议,厅分管领导对审查修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九条立法处**起草单位相关处室根据初步审查发现的问题和审前说明会要求,对草案送审稿进行集中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 (一)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通过行政立法智能化信息平台发布在**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应当关注社会舆情; (二)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书面发送各设区的*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征求设区的*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立法基层联系点、挂钩联系立法项目的省人大代表以及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司法厅(局)的意见; (三)专项征求意见。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法治民意直通车”专项征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省厅**起草单位开展立法调研,由省厅和起草单位领导带队,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设区的*或者*(*、区)开展立法调研。根据需要选择*至*个省(区、*)开展省外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一般采用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专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第十二条立法调研结束后,立法处及时**起草单位相关处室对征求意见及调研中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对草案进行集中修改,形成修改稿,随附调研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报厅分管领导;根据法规规章草案实际需要,可以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对法规规章草案中的重大争议、重大法律问题等,邀请立法专业团队、省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咨询。根据需要邀请立法专业团队骨干成员参与集体改稿。 第十四条对需要论证咨询的法规规章草案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论证咨询: (一)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制度、条款和重大法律问题,可以组织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听取专业意见建议; (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核心制度、核心条款的意见建议; (三)对重大疑难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和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立法专业团队等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选择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重要法规规章,与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立法处**起草单位相关处室研究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由省有关部门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省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进行专题协商。 第十七条根据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咨询等情况,修改形成厅立法协调会稿,随附审查修改情况报告,提请厅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草案涉及的相关争议条款进行协调,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前,力争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和省厅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对疑难、复杂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提交立法审查委员会研究讨论。立法审查委员会委员就审查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草案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等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按照工作规则形成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立法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审核说明、立法对照表、起草说明或者解读材料,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及时提请厅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厅集体讨论通过后,立法处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修改,经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提出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请示。同时,按照厅领导要求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法规规章草案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立法处组织起草单位相关处室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对于地方性法规,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请示,经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签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对于省政府规章,代拟省政府令,经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签后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纸质文件资料和电子文件,应当在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成、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立法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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