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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号)和《中共***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天党办发〔****〕**号)精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拟定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草案)》。现通过***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如有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草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反馈。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擎天路体育场*号入口左边**号门面 附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草案)》 ***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月**日 附件: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号)、《中共***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天党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保障范围 第二条 保障范围为: (一)户籍地在本*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二)户籍地在本*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以上对象在此简称为优抚对象。 三、保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三)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保险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无力参保单位的确认以相关部门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各地困难企业认**果为参考依据。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三)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保、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四)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所在地医保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优抚对象享受补贴后的剩余个人缴部分由*级财政预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地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医疗补助 第八条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保障资金具体如下: (一)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用上级资金给予保障。 (二)**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和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用*级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医**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医疗补助标准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为**%。 (二)**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医疗补助标准为**%、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和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医疗补助标准为**%。 第十二条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为**%。 第十三条 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符合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医疗补助金不超过*万元,优抚对象就医结算后半年内到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医疗补助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书; (二)《***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对象的农商银行“一折通”账号 (四)住院需提供医保结算单、发票、疾病证明(或出院记录)原件;门诊需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检查单或检测报告单、发票(原件)。(有特殊情况的,如外省就医需到*医保局结算等,可提供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补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实行*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代办机制。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对象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材料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级审批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由*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确定补助金额,通过银行“一折通”发放到位。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社区)委员会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诚实守信,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乡(镇)两级应按要求建立好台账。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特殊情形除外);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六、医疗优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在医疗机构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优抚医院按相关优待政策优惠及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鼓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减免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保障。 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并**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参战退役军人”和“参试退役军人”是指按部分退役军人身份核查认定相关政策经省级备案纳入全国优抚数据库服务管理的对象。 优抚对象相关身份确认政策和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发生调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实施办法“优抚对象”中的“残疾退役军人”,如已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等级界定的,按规定等级的相应条款执行。 本实施办法“**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月*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周岁以上(含**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本实施办法“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 “当地”“属地”“所在地”均指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区)。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人民武装部保障科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府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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