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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烟草专卖局起草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征求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电话:****-*******  *********** *.注意事项:建言如以短信方式发送请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场**,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为了满足合理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类街道及*场属性进行调整,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公告实施。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中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实行采用距离控制、“容量+间距”控制、总量控制的布局标准。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场类型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主**、副**、乡(镇)所在地、建制村、各类*场单元类型五种类型: (一)主**指当地**主体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二)(二)副**指按照*政规划建成的主**向外扩展的区域,一般为近**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区域; (三)乡(镇)所在地指镇政府(社区)驻地所在的行政村,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四)建制村指依法设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辖全部区域; (五)其他各类*场主要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 第八条 ***主**、副**、乡(镇)所在地、建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布局标准: (一)主**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可设置*个零售点;主**一般街道、**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可设置*个零售点; (二)副**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设置*个零售点; (三)乡(镇)采用“容量+间距”方式布局,以该乡镇*场内近三年内卷烟消费趋势和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换算的销售数量作为区域总量设置的依据,且零售店间距不少于**米。 乡(镇)区域总量=(前*年度销量**+前*年度销量**+前*年度销量**)÷*÷(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条均毛利))。 如该乡(镇)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四)建制村采用总量控制方式布局,按照每***人设置*个零售点,人口超过***人,但不足***人的情况可按照***人计算,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村的人口数量以**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依据。 (五)**辖区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背街小巷”标准附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场单元,经审核确认后,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明令禁止的区域除外: (一)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个零售点;高速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二)相对封闭且独立的综合性*场、专业*场、贸易*场、各类商圈内部,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按**户商户(不含摊位)设置*个零售点,不足**户的不设置零售点,最高设置不超过*个零售点,此类*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三)封闭管理的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超过***人且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个零售点; (四)用工人数在****人以上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场所,为满足内部员工消费需求,在企业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且具备直接监管的条件,可在生产区内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设置*个零售点; (五)旅游景点服务区对游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每个旅游景区可设置*个卷烟零售点; (六)娱乐服务类零售点,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有独立贩售区且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有消防安全评估证明,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个卷烟零售点。 同一建筑物内同时包含宾馆、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的,仅设置*个零售点; (七)主、副**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可设置*个零售点;乡镇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可设置*个零售点; (八)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有安全评估证明的,可以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可在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明令禁止的区域除外: (一)特殊群体优待政策及标准 *.优待标准: (*)就业或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凭相关证件,不受本规划数量、距离限制,一份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持有军队颁发残疾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自主择业的两参(有相关证明)退伍军人,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首次烟草专卖零售申领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视力一、二级盲,肢体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三级残疾,言语一、二、三级残疾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有人口数量限制的区域可增设*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不予放宽、优待情形: (*)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其他要求 上述优待政策及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应当从其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歇业后*个月内持证人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个零售点。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改造及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持证人自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月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有人口数量限制的区域可增设*个零售点。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租赁企事业单位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租赁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持证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企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公告),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个月内需要重新选址经营,且*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外沿向外继续延伸***米的范围内,实行“数量限制、不再新增”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或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本款规定第*项至第*项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二)经营场所方面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调料店、果蔬店、粮油店、土特产店、散称酒类店、五**暖店、干果炒货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按摩店、渔具店、供水站、干洗店、洗涤护理类产品店、熟食肉食及面条加工销售店、餐饮烧烤小吃店、冷饮奶制品专营店、洗车装潢店、花卉经营店、劳保用品店等经营场所,相对独立且能够避免污染的除外; (*)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酒吧、博物展览场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家纺店、彩票店、玩具店、健身房、游泳馆、棋牌馆、书店、婚纱影楼、广告设计店、通讯器材店、消防器材店、物流快递站(点)、废品回收站(点)、家装家具店、电子产品店、服装鞋帽店、祭祀用品店、母婴儿童用品店、照相馆、洗浴会所、医药及医疗器械、文化音像用品经营门店等; (*)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危险品、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五金、烟花爆竹、化工、油漆、建材项目的场所; (*)其他因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基于经营场所固定性、独立性因素不适宜办理的: (*)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书报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的除外,此类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申请时应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但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 (*)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建筑底层用于对外经营性的商铺除外; *.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利用游戏、博彩设备或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米(含)范围内;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如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任一进出口通道**米(含)范围内;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政府及相关部门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用规划的区域。 (五)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为合法拥有、使用,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且有独立的大门进出,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场所,进出线路应能避开住所区域。 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同一空间内,与经营场所相进行了物理分割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办公室、财务室、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划》所称背街小巷是指政府未命名或供居民方便出行宽度不超过*米的街道。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店中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门店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是指以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对象,取得办学资质且正常开展教学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所有通道大门中间点作为圆心,以限制距离为半径向外覆盖的全部区域。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第二十条 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与零售点所在区域执行的间距标准不同时,应当以按照最小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二)属于第十二条不予设置零售点,又未达到依法撤回、撤销原许可证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零售点由**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合理设置,并视*场需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指导数量以省局下发的数量标准为准),本《规划》不涉及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印发后,若与法规及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规和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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