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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公众征求《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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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怒江州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依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号)有关规定,怒江州气象局组织编写了《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增荣,****—*******,***********。 邮箱:*********** 地址:**省怒江州***六库街道办事处气象路**号州气象局行政办公楼一楼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怒江州气象局 ****年**月**日 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怒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州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高温、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寒潮、霜冻、道路结冰、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并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二)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机场、商场、车站、工矿企业、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划内的单位;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州、*(*)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相关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涝、防旱、防风、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高温、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高温、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雪)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雷电、大风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库、电站提水域从事捕捞、运输,重点**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雷电、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级以上应急、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检定、维修提供服务便利。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行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本行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指导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鼓励农业农村、林草、水利、文化和旅游、自然**和规划、企业等部门和行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七条 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应急、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的《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解决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实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强调,将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上升到国家治理理念的新高度。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重大、责任重大。出台《怒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明确其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实现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直接造成或者诱发重特**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助力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二)着力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州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范围广,是全省气象灾害最为严重的州(*)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州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GDP的*%左右。尤其是近十年来,暴雨、短时强降水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给我州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损失。出台《办法》,依法管理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有利于压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以点带面增强**人民群众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省于****年出台实施了《**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年修订),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抓基层重点、抓薄弱环节,探索推进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但也存在重点单位覆盖领域窄、确定标准不统一、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不够清晰、部门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出台《办法》,既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健全气象灾害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升防范化解社会行业及部门风险能力等有关制度的需要,也是将探索形成的经验法制化、解决存在不足、加强工作统一指导的需要。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年)》。 四、制定文件的主要思路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在起草过程中,主要确立了以下思路:一是实现规范管理与现实需要相衔接,从规范管理层面确定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为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速度、发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重发的新形势,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严重损失。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等,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水平。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 正在开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问题。为科学、客观地划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范围,《办法》根据我州地形特征、气象灾害发生实际、社会发展状况等,规定了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以及确定程序,建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退出、更新机制,形成了具有我州特色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体系。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问题。为避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出现灾害防范意识不足、防御准备工作不扎实等问题,《办法》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职责,要求重点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加强防御设施建设、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组织定期巡查等,提高重点单位防灾抗灾能力。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服务与监督问题。为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办法》规定了州、*(*)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和应急指导。同时规定重点单位可以定制有针对性的、适应生产需求的个性化气象服务,鼓励通过保险形式将防御气象灾害风险纳入重点单位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共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事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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