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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厨余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

正文内容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广大餐饮服务行业: 为加强厨余垃圾收集处置管理,实现垃圾分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垃圾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对我*全*区域内厨余垃圾进行集中收运、处置运营。 二、本通告所称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超*、农贸*场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三、所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厨余垃圾应当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由已获得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统一收运处置。 四、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厨余垃圾提供给未依法取得厨余垃圾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运处置,厨余垃圾投放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五、获得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与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收集。 六、严禁将厨余垃圾排入城*下水道、城*道路、河道等公共场地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七、严禁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禁止畜禽渔养殖场、养殖户利用厨余垃圾进行畜禽鱼类饲养。 八、付费及收运处理方式: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等相关文件,按照“谁产废,谁付费”原则,由收运处置企业向厨余垃圾产废单位收取运输服务费。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鼓励广大*民群众及各从业主积极参与监督,对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十一、监督管理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 ****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 ***生态环境局**分局,联系电话:****-********。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业务咨询单位: **中地油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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