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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正文内容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光坡亚珠蔬菜摊经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豇豆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光坡亚珠蔬菜摊(经营者:王丽珠)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年*月**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豇豆中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年*月**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月**日对当事人经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豇豆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年*月**日从农户高永忠那购进的**kg豇豆,购进价格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 ****年*月**日我局对上述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根据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分所对豇豆检验的结果,涉案豇豆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为≤*.*mg/kg,实测值为*.** mg/kg,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mg/kg,实测值为*.** mg/kg。上述涉案**kg豇豆,已卖出*.**kg豇豆,剩余的*.**kg全部被我局抽样送检完了。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豇豆未索要留存票据凭证或记录台账,****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复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王丽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线索移送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照片*张、书证取证相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综合以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款***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豇豆进行召回;*、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暂停销售不合格的豇豆;*、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供货商资质、采购豇豆索证索票。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日期:****.**.**)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豇豆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噻虫嗪、噻虫胺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能说出进货来源,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未能按要求留存索证索票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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