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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东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行为,有效改善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实际,我局代拟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址:信陵镇沿江大道***号,邮政编码******) (三)注意事项 请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或理由,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附件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行为,有效改善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的**码头(包括锚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趸船)、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到港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残油)等污染物质。 第三条根据*****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等部门通过整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条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 (一)油污水舱(柜); (二)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三)船舶垃圾告示牌(船长大于等于**米),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 (四)船舶污染应急设备。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六条在***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码头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 涉及含散装液体化学品的洗舱水应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接收处置。 第七条***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水上从业人员要履行船舶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律规定。船舶进行污染物上岸交付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采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向**码头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交付,并如实填报,供监管机构备查。 (一)落实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制定并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制定并演练好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储备必须的污染防治应急物资。 (二)船舶靠港或锚地待泊后,船员应主动将在船上存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及残油交付给**码头或污染物接收单位,并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自觉将船舶污染物交送到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码头岸上固态污染物收集点,送交频次应满足: *.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次; *.船舶垃圾每航次; *.油污水每半年不少于*次; *.发生搁浅、触礁事故时立即送交; *.旧船拆解之前送交; *.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防治船舶污染演练每年不少于*次; *.规范填报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污染物接收情况,以备海事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督查。 第三章**码头污染防治 第八条**码头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应急器材,落实污染物处理工作。 (一)在明显处设置污染物接收告知牌,并至少分别设有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接收存储设施,与第三方垃圾清运单位签订垃圾清运协议。 (二)根据规划在部分吞吐量较大的码头前沿安装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标准通岸接头和储存设施,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接入*政污水管网。 (三)从事散装化学品液体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包括水上加油站、锚泊服务区),根据装卸货物的特性,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器材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九条**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管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记录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码头自身产生的污染物按国家环保标准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 第十条船舶修造厂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及其相关作业应当符**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一)船舶修造厂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三)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从事水上拆解船舶作业的还应制定围油栏布设方案; (四)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船舶修造厂应当与第三方垃圾清运单位签订垃圾清运协议。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应接入*政污水管网或交第三方回收处置。船舶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船舶修造厂应当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处置协议。 第十二条船舶修造厂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明确修造期间产生废油的处置流程,并对最终去向进行说明。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由港区所在地政府按相关规划负责建设,其接收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一)接收设施、设备应包括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储存设施及配套的标准通岸接头、输液软管、起吊设备等; (二)有含油污水初步油水分离处理设施,经初步油水分离后产生的废油,应有专门储存设施进行临时储存; (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当接入当地*政污水管网; (四)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并纳入城乡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标志、限制靠泊范围标志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告示牌。 第十四条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应满足: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二)有保证污染物接收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取得所在地交通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人员应当掌握接收设备、器材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第十六条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且应: (一)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制度,落实防污染责任,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污染物接收转运船舶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查看靠港和锚地待泊船舶情况,每天巡航不得少于一次,巡航范围为***辖区内水域**码头、锚地、船舶修造厂,确保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全覆盖;转运频次每两天不得少于一次,处置率须达**%以上。 (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防备工作,接受海事、生态环境等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或者污染环境隐患,应按要求予以整改; (四)遇有应急抢险、应急清污等突发事件时,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并及时到达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鼓励污染物接收单位规模化经营,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制度和公司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行为的正规化管理和良性发展。 第六章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闭环管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册和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转运涉及到船舶、车辆的,必须明确移交及接收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方式,确定操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 (一)船舶应满足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运等要求,按规定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相关作业手续并船舶通过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作业信息,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和运输安全; (二)转运采用道路运输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采用专用运输车辆或委托有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二十条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对所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分离后产生的废油,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处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经分离的废油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回收,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污染物接收单位每转运一车、船(次)废油,应填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接收、处置情况,包括污染物来源、时间、品种、数量和处理方式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等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全过程监管,定期会商,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使用情况,包括含油污水处置、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等情况。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情况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情况; (二)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情况,包括**码头、污染物接收单位运作情况及台帐记录情况; (三)污染物接收上岸后交由城管(环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置和台账记录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的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残油)免费接收、转运、处置服务的承接主体;制定考核办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二)**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残油)后期处置的监督检查。 (三)***城*管理执法局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将船舶污染物上岸转运处置纳入城*垃圾一体化管理;指导完善港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体系,开展**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单位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生活污水纳管排放及港区生活垃圾转运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住建局负责统筹与港区衔接的*政污水和配套管网建设; (五)*****事处负责长**线船舶污染防治现场监管工作,开展船舶污染物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船舶污染物上岸情况监督检查;开展**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配备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长**线水上接收企业政府购买服务考核工作,定期通报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船舶污染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长江支流水域及清江(**段)**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上岸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码头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配备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船舶污染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七)***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船舶修造厂相关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拆解、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八)***财政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一)含油污水是指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残余物的污水; (二)废油是指含油污水经过分离后产生的残渣或船舶拆解、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 (三)污染物接收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利用污染物接收站(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临时存储、转运等业务的单位。 (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是通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为长**线有关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单位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在线预约与办理服务,为长江沿线各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实时查询、在线监管功能,实现长**线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信息有效衔接、互通互认。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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