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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号)、《**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改委《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性质的回复》和《关于公布****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万府字〔****〕***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我局起草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省********镇**路**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附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管理局 ****年**月*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为加快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发布)、住建部《城*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年住建部令第**号)、《**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每户每月*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部队按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元。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国企每人每月*元,私企每人每月*元。   (三)宾(旅)馆服务业每床位每月**元,按设置床位数的**%核定计收;其内设餐饮、休闲、娱乐等按标准另计收。   (四)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业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含)以下,每户每月收**元;**㎡—**㎡的,每户每月收**元;**㎡—***㎡的,每户每月收**元;超过***㎡的,每增加**㎡每户每月加收*元;超过***㎡的,每增加**㎡每户每月加收*元。   (五)个体门店分别按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含)   以下,每户每月收**元;**㎡—**㎡的,每户每月收**元;**㎡—***㎡的,每户每月收**元;超过***㎡的,每增加**㎡每户每月加收*元;超过***㎡的,每增加***㎡每户每月加收*元。   (六)经营摊点(位)   固定摊点(位):*、自行车、钟表、家电、鞋伞、钥匙等修理摊按每户每月**元计收;*、水果、早点、夜*餐饮摊每天*元,按月则收**元。   流动摊点:本地流动摊点按*元/天计收;外地娱乐演出***元/天,有奖募捐和商业促销按***元/天的标准计收,外来销售农产品按每吨**元计收。   (七)自行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元计收。   二、征收办法   (一)*城管局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证,接受财政、发改委、审计部门监督。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局代扣。   (三)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润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   (四)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城管局或其委托代征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交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依据建设部《城*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城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城管局*政事业推进中心负责实施。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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