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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2024年水稻生产(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公告(确定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正文内容

**农业农村局 关于政府购买****年水稻生产(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公告(确定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一、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川财农〔****〕**号)下达我*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万元。 (二)自筹资金 接受服务的水稻种植大户或农户自筹资金。 二、购买内容 为解决零散农户劳**缺乏的根本问题,培养农业社会化专业组织,提高我*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开展水稻耕、种、防、收共四个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以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实现形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水稻耕、种、防、收共四个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拟实施面积*.**万亩,实现服务农民、发展产业、提升品质、改善环境的目标。 三、财政性资金补贴 (一)补助环节与标准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府函〔****〕***号)和**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函》(**农函〔****〕***号)的要求,我*水稻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总成本***元/亩(耕***元/亩,种***元/亩、防**元/亩,收***元/亩),补助标准共计***元/亩(耕**元/亩,种**元/亩、防**元/亩,收**元/亩)。 (二)补贴对象 在**境内承接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自筹资金 财政补贴以外不足部分(其中耕***元/亩、种**元/亩、防**元/亩、收***元/亩,合计***元/亩)由接受服务的农户或种植大户自筹,由承接服务主体向接受服务的农户或种植大户收取,自筹部分可根据当地当年实际情况收取。 五、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确定 根据《******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现邀请有意愿参与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粮油示范区内签订“******年水稻生产(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协议”,确定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意向性服务面积及区域。 六、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自****年**月*日至**月*日。 本公告期内,请有意愿参与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业农村局提交“******年水稻生产(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协议”和“******年水稻生产(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面积汇总表。联系人:余俊杰,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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