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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做好***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单位)起草了《***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伊州区翰林路**号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件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戈壁保护和管理,改善戈壁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戈壁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戈壁,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第四条 【基本原则】戈壁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多方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戈壁保护工作,将戈壁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戈壁生态保护,保障戈壁生态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部门职责】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戈壁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调机制】*人民政府成立戈壁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戈壁保护委员会由*林草、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林草行政部门承担。 第八条 【公众参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戈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戈壁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保护戈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科技支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戈壁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戈壁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编制报批】*、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戈壁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备案。 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以调查和评估为基础,明确戈壁保护和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的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规划衔接】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衔接。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戈壁的,应当包括戈壁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调查监测】*、*(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戈壁**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戈壁退化程度、变化动态的遥感监测,加大戈壁退化严重区域地形地貌、砾幕层现状和土壤质量的监测力度,建立戈壁自然**基础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戈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保护界标】*、*(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戈壁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边界,设立或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戈壁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戈壁宣传牌。 第十五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戈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进行重点保护。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及清除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六条 【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戈壁上从事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戈壁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 【限制性规定】在戈壁上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污染防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戈壁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戈壁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矿山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生态旅游】*、*(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利用戈壁区域内的生态**,鼓励和支持生态旅游建设,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研学、民俗文化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探险人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应当按照指定旅游路线开展旅游和探险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修复】*、*(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戈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提升戈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戈壁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林草、自然**、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戈壁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戈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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