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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游仙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正文内容

为体现公开、公平,强化公众参与,根据《**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要求,现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采用来信、来电或来访的方式,提出建议或反映问题。 一、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受理电话、信箱和来访地址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沈家坝街**号***自然**局(信封请注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公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保障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不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照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区自然**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发改、**、民政、财政、审计、人力**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社)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公园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区财政局和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自然**局或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定损金额在***元及以上或损害面积一亩以上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定损金额在***元及以上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定损金额在****元及以上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定损金额在****元及以上的。 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七)未采取必要、合理防范措施或一再受害后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以及区自然**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含丧葬费)。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场平均价格的***%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十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请求上级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社)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局申请复核。区自然**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区自然**局。 区自然**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人民政府审批。 区自然**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民政、财政、人力**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自然**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收到区自然**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区财政局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将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财产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决定的人员)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二十二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各部门职能职责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现场调查笔录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调查报告模板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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