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青椒、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青椒、鲫鱼等*个样品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其中小青椒、鲫鱼样品经**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小青椒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鲫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农业部**** 号公告-*-****,备注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上述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CWH**-****W*T*****和报告编号为№:ACWH**-****W*T*****的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青椒、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食品采购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整改情况: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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