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21号
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益源百货超*经营的农产品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销售的农产品茄子等*个样品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其中茄子样品经**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ACWH**-****W*T*****的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食品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进票据。 整改情况: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农产品相关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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