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22号
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交投和美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的猪瘦肉(鲜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食堂,对食堂使用的猪瘦肉等*个样品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其中猪瘦肉样品经**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FZZ***********的检验报告。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猪瘦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上述不合格涉案猪瘦肉的采购、使用、食用情况,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涉案猪瘦肉时,索要有进货单,查验并索要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并索要有该批涉案猪瘦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阴性检测报告、瘦肉精检测结果阴性检测报告复印件,可以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猪瘦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使用的不合格猪瘦肉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但对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待加工使用和加工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食品安全制度。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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