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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公安局关于处置无主物的公告

正文内容

请有关财物(具体见附件)权益人见公告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与相应承办人联系,携带身份证件和相关凭证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核对处置手续。逾期未联系前往办理的,将按照无人认领财物相关规定,对上述涉案财物予以处置。 附件:无主物公示****.*.**.docx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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