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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委*政府工作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雨霖路*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附件:****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 ****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切实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投资效益,有效防止防治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号)、《****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荆政办发〔****〕*号)、《****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荆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使用*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政道路、桥隧、地下通道、地下管廊、交通运输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园广场、生态修复、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三)城*供水、城*照明、垃圾处理等*政公用项目; (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人防等公共建筑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交通、水利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物保护、文化艺术、信息工程等专业性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基本概念】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由*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政公用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工作,***鑫建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建筑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工作。 【立法愿景】第五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广泛应用装配式建筑、绿色节能建筑、BIM数字建造、**再生利用等建造方式和建设理念,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为社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组织领导】第六条 *政府成立*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集中建设管理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工程项目集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项目推进情况; (四)建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牵头组织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五)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并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检查; (六)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整理上报集中建设项目推进工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发改委负责编制*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财政局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征收资金,对所拨付资金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及财政评价。 *住建局负责编制城建计划,并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局负责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 项目维护或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城*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第八条 公共建筑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共建筑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集中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期及质量要求、集中建设管理费等内容; (二)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配置、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 (三)负责提请财政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 (四)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境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及审核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 (五)委托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办理可研审批后的各项手续; (六)负责组织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评审工作;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八)明确项目代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沟通协调事项; (九)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及时申请并拨付建设资金; (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十一)组织项目工程结算及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三)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政公用项目维护单位仅参与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内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职责】第九条 公共建筑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合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制定建设管理方案; (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三)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手续,包括组织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用地供应、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等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四)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招标和采购以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参与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六)审核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及签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七)及时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八)协助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协助完成工程结算及相关审计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集中建设合同约定的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合同、廉洁、档案等项目管理职责。 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政公用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全部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申报】第十条 公共建筑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出项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 【项目对接】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集中建设合同,明确双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项目前期】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项目使用单位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及投资概算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充分尊重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的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不得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随意变更调整设计方案、装修标准和增加投资。 【投资概算】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行政审批批复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工程变更】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原则上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验收与结算】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及竣工结算工作。 【工程交付】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尽快办理接收事宜,无正当理由超过**日未接收的,视为接收。 【财务决算】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非公共建筑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公共建筑项目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材料归档】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 【项目保修】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承担项目维护管理责任。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集中建设管理服务费】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服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相关规定计取。 第四章项目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工作。 【使用单位责任】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三)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实施单位责任】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二)未经批准超概算投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 (四)无故**工期;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六)未按规定开展财政评审工作的; (七)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适用范围】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解释部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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