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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绵阳市安州区企业贡献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行各业发展积极因素,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对《***安州区企业贡献奖励办法(暂行)》(意见征求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州区财政局(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州区企业贡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安州区企业贡献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安州区企业贡献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行各业发展积极因素,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州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安州辖区且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达到奖励条件的各类企业主体。 (二)奖励重点向实体经济类企业倾斜,要素保障企业、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鼓励性奖励为主。 (三)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当年存在未全额清缴欠缴税款、社保费和规费,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及材料款等行为的; *.当年有违规违法、假冒伪劣记录或失信经营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保、信访稳定问题的; *.当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当年累计受到十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条奖项类别设置 (一)工业企业贡献奖。 (二)农业企业(含**社、家庭农场)贡献奖。 (三)服务业企业贡献奖。 (四)要素保障企业贡献奖。 (五)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贡献奖。 (六)金融业贡献奖。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贡献奖 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万元的(含),按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的*%进行奖励。(安委办发〔****〕*号) (二)农业企业贡献奖(含**社、家庭农场) 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的,按*.*万元基数奖励,超过**万元且总额在**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进行奖励;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的,按*万元基数奖励,超过**万元且总额在***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进行奖励;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的,按*万元基数奖励,超过***万元的部分按*%进行奖励。 (三)服务业企业贡献奖 服务业规上、社消零限上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不含附加和规费)**万元至**万元(含)的奖励*万元;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不含附加和规费)**万元至***万元(含)的奖励*万元;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不含附加和规费)***万元至***万元(含)的奖励*万元;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不含附加和规费) ***万元以上的奖励*万元,以***万元为基数,每增加**万元,增加奖励*万元。(绵安府发〔****〕*号) 非限上社消零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当年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 (四)要素保障企业贡献奖 水、电、气、通信等**型企业以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区级,下同)为基数,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基数且超过**万元(含)以上的,按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增量的*%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资金奖励条件,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以上且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超过***万元的要素保障单位予以表彰。 (五)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贡献奖 *.建筑企业(含联合体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至****万元(不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绵安住建函〔****〕***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至***万元(不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至****万元(不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达到****万元(含),奖励基数*万元,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增长***万元,增加奖励*.*万元;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六)金融业贡献奖 根据区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评选,不设奖金。 第四条奖励申报与批准 (一)奖励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获奖对象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申报手续。 (二)审核批准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委目标绩效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纳税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奖励兑现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按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按审批意见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年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原执行的企业贡献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二)凡已享受对应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政策。 (三)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财力,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安州区留成部分总和,且不含政策性退税金额。 (四)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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