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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我局在各单位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城*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省******广营路***号***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科办公室,邮编:****** (二)邮件方式:*********** (三)联 系 人:王梦华 ****—******* 附件:***城*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 ***城*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倡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城*绿化建设,根据《**省城*园林绿化条例》(****修正)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绿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无偿承担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绿地、树木、园林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或以实物形式捐赠苗木、园林设施等公益性行为。 认建认养方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鼓励学校和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城*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可 以学校、班级、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名义,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参加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地的认建认养活动。城*规划区以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认建认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认领、费用自筹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城*园林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按照事权归属绿化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园林绿地认建认养项目清单、申报途径需经绿化管理责任部门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 第七条 认建形式分两类:一是认建方按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建设和改造;二是认建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苗木、园林设施等。认养形式是指认养方按规范自行实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建认养方与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认建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年,最高不超过*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协议。 第九条认建认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同一处绿地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择优确定认建认养单位。 认建实施程序: (一)依照公布园林绿地认建认养项目清单、申报途径等,认建方自愿报名。 (二)报名成功后,认建方提出认建设计方案。认建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认可后按程序提交*政园林项目审批流程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认建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认建对象名称、地址、范围(含四邻边界)、面积、协议当事人名称、权利义务、期限、认建要求、验收要求等主要内容。 认建城*绿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按*政园林项目审批流程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认养实施程序: (一)依照公布园林绿地认建认养项目清单、申报途径等,认养方自愿报名。 (二)报名成功后,认养方提出养护方案。 (三)养护方案经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认可后签订认养协议并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应当载明认养对象名称、地址、范围(含四邻边界)、面积、协议当事人名称、权利义务、期限、认养要求等主要内容。 (四)认养期间,认养行为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考核,认养结束后认养方配合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完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并接受相应检查、监督和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和颁发认建认养荣誉牌。 认建认养方享有获**誉牌的权利,和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立牌纪念的权利。认建认养方具有履行认建认养协议的义务。 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对认建认养活动具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认建认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不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公益属性,不得进行未经许可的商业经营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圈占绿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方无故不履行协议,不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事项的,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方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园林绿地事权归属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认养活动按照《**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最终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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