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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澄海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规范*****区农民**社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社规范提升,根据《***农民**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汕*农农〔****〕**号),我局牵头起草了《*****区农民**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形式于****年*月**日前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   通讯地址:**区文冠路党政大楼**区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附件:*****区农民**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区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联系人:韦晓真,联系电话:****-********) *****区农民**社区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民**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号)、《**省农民**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号)、《***农民**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汕*农农〔****〕**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社法》《中华人民**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区辖区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社和农民**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农民**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区级示范社,在册区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年以上的。   (四)农民**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区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依章程运作。农民**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运营基础扎实。农民**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年以上。   *.管理民主高效。农民**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社为**%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社成员数量原则上在**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以上。   *.服务内容丰富。农民**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场竞争力强   *.成员积极出资。农民**社成员出资总额在**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万以上。   *.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社年经营收入在**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万以上。   (四)优先考虑标准   *.品牌意识较强。农民**社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质量安全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农民**社取得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发展模式先进。农民**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区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区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社。   *.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亩以上或收入**万以上,且*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社不强制要求。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以上成员为脱贫户或者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农民**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社。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或多个农民**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自主申报、镇(街道)级推荐、区级审查、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流程。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民**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级推荐。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审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经征求财政、水务、发改、*场监督、自然**、供销、税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将候选名单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社,获得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二条区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区级示范社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区农业农村局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区直各相关部门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区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以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   连续*次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级以上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区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社,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社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监测的区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支持农民**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区级(以上)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区级示范社与区农业龙头企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第十八条在申报区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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