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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省建设厅《**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浙建〔****〕**号),《***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嘉建〔****〕**号),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 系 人:虞晶俊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海洲西路**号 邮编:****** 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省建设厅《**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浙建〔****〕**号),《***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嘉建〔****〕**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定条件 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建筑产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近两年内(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亿元,或建筑业**省外产值达到*.*亿元,或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下同); (*)近三年内荣获省内*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各设区*最高优质工程奖,下同)*项及以上,或荣获省内*级优质工程*项及以上且荣获省内*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项及以上。获评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级优质工程*项即可。前述荣誉奖项条件中,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个奖项的,不累加计算,择任一奖项申报认定。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近两年内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亿元,或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万元; (*)近三年内参建工程荣获省内*级及以上优质工程*项及以上,或荣获省内*级优质工程*项及以上,或荣获省级行业协会奖*项及以上。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级优质工程*项即可。前述荣誉奖项条件中,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个奖项的,不累加计算,择任一奖项申报认定。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和住建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否定条件 申请企业近两年内应不存在下列情形: *.在我*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 *.在“**省建筑*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建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被我*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认定程序 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第一年为认定年度(****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第二年为复核(增补)年度;进入下一个认定周期,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第二年增补认定的企业,均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建筑产业示范企业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定申请。每个认定年度由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二)审核认定。*住建局依照本方案中的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核。 (三)公示公告。*住建局汇总各企业申报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数据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综合确定建筑产业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公示*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认定并对外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隔年开展认定复核工作。经认定的企业在复核年度无需申报材料,由*住建局对认定企业就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七类否定条件进行复核;对存在前述否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清出。复核(增补)年度可增补认定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增补企业申报方式与新认定申请条件、流程一致。建筑产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四、支持政策 (一)建立建筑产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就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二)*住建局将结合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应用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建筑产业示范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三)引导和支持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轨道交通、大型*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支持建筑产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探索企业自主培训,落实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建筑工人自主培训制度。 (五)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良工地评审、优质工程创建、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帮助建筑产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本《实施方案》自****年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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