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征集的通告
正文内容
为扎实推进行业整治,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乱象,***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深入开展“线索你举报、乱象你来点、问题专班查、治理你监督”专项活动,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涉乱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至****年**月**日 二、线索受理范围 (一)信息网络领域:主要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窝点线索,以及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软暴力催收、网络谣言、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突出网络乱象和“黑灰产业链”等新型网络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自然**领域:主要受理“砂霸”“矿霸”以及盗采国家矿产**、非法侵占倒卖集体土地**、非法采砂及暴力征迁等方面违法犯罪线索。 (三)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受理恶意竞标、阻工扰工、强揽工程、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犯罪线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证”等乱象线索;拉拢腐蚀、胁迫要挟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等违法犯罪线索;公职人员与施工单位、社会人员相互勾连、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线索。 (四)交通运输领域:主要受理敲诈勒索货车司机、盗抢燃油货物、控制交通运输*场、垄断**分配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非法改装运输、非法营运及销售非法改装配件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教育领域:主要受理各类采取胁迫、唆使、引诱、欺骗等手段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的线索;组织或参与虐待、欺凌未成年学生,拐骗、强奸、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线索;针对师生实施的敲诈勒索、“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文化娱乐场所、酒店旅店管理等治安乱象;非法围堵校门、侵入学校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线索;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线索;在校教师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师德不正等各类违反师德师风的线索。 (六)金融放贷领域:主要受理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反管理规定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和便利的行为,特别是为涉黑涉恶组织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线索;金融放贷领域从业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高利放贷、高利转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通过第三方机构从事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金融放贷领域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提供担保的线索。 (七)医疗卫生领域:主要受理整治欺骗患者诱导消费、强制消费、欺诈医疗、非必要外购药等乱象线索;套取医保资金违法犯罪线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线索;医护人员、救护车辆与民营医院、医疗诊所相互勾连,倒卖病源、吃取回扣等违纪违法线索。 (八)*场流通领域:主要受理商超、农贸*场等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行业或*场,欺行霸*,垄断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行业*场秩序,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检查等违法犯罪线索;以社交电商、消费返利、投资理财、创业就业、兼职培训等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线索;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范围和标准的特种设备、超风险范围使用运行的违法线索;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捆绑销售、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线索;*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涉黑涉恶的腐败问题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线索。 (九)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受理垄断农资*场、欺行霸*、虚假宣传、经销不合格农资产品,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渔业非法捕捞,垄断农村**、侵吞集体资产,农村“村霸”和宗族宗派欺压群众、把持基层政权等违法违纪犯罪线索。 (十)其他行业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线索。 三、线索举报方式 *.***扫黑办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局举报电话:****-******* *.***纪委监委举报电话:****-******* *.***教体科技局举报电话:****-******* *.***自然**局举报电话:****-******* *.***住建局举报电话:****-******* *.***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 *.***农业农村局举报的话:****-******* *.***水利局举报电话:****-******* **.***政府办(金融股)举报电话:****-******* **.***卫生健康局举报电话:****-******* **.****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四、保护措施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涉乱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提供有效问题线索并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漏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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