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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正文内容

根据国家、省建立*级储备成品粮的要求,结合**实际,*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起草了《****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于****年*月*日前将有关意见盖章扫描版反馈至*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卓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附件 ****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级储备成品粮,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级储备成品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储备成品粮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五条*级储备成品粮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运营。粮权归*人民政府,储备成品粮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对*级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政府提出*级储备成品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本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布局落实*级储备成品粮。 (三)负责*级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四)负责***财政局核算*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利息、管理费用和质检费用,及时将各项费用及利息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负责调查处**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六)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级储备成品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级储备成品粮安全。 第七条*财政局负责安排*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发行***支行根据承储企业需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级储备成品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级储备成品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级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确保*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落实*级储备成品粮出、入库任务。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计划与品种 第十条根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关于印发**省新增地方粮油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粮发〔****〕*号)文件,下达给****级储备成品粮规模***吨(折原粮***吨)。 第十一条储备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大米质量须达到国家三级(含)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家特制一等要求,成品粮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章承(存)储条件 第十二条参与*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原则上需企业自主申报,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级储备成品粮的存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时提供相应资料: (一)企业类型。*内粮油加工骨干企业(***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超、粮油批发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吨及以上,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三)仓储条件。符合粮食*场调控和我*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仓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完好仓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计划的*.*倍。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名及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商超、粮油批发经营主体若未配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检报告。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根据年度储备成品粮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应当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存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质、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承(存)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存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具备存储条件时,其储存计划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存储企业储存。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级储备成品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存)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承(存)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级储备成品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一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一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 第十八条储存*级储备成品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级储备成品粮进行处理。承(存)储企业应定期对*级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储存*级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必须悬挂*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级储备成品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级储备粮专卡。 第二十条*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存)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同一仓号内*级储备成品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和保管台账。存储企业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级储备成品粮须加挂“*级储备成品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其他政策性粮食。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人保管,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承储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级储备成品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级储备成品粮可以使用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规格为每袋**公斤、**公斤、*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三条*级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吨,垛高不超过**层;包装规格为**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吨,垛高不超过**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吨,垛高不超过**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米,垛间距不小于*.*米。 第二十四条存储企业应当建立*级储备成品粮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及时登记账、表、卡,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级储备成品粮的购入、销售、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存储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级储备成品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级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报检或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承储企业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级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二十六条*级储备成品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级储备成品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轮 换 第二十七条 *级储备成品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场稳定,防止造成*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级储备成品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存储企业视*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和购入,储存的储备成品粮不得低于储存计划。准低温仓存储的储备成品粮轮换周期不超过*个月,低温仓存储的储备成品粮轮换周期不超过*个月(从生产之日到销售出库之时),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 第二十九条存储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每月*日、**日向承储企业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账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报表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承储企业每年向*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报告。 第七章动用 第三十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级储备成品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级储备成品粮的建议。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级储备成品粮。 第三十一条*级储备成品粮动用方案,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内容。*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级成品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存储企业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成品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承(存)储企业在执行*级储备成品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级储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三十三条应急状态下动用*级储备成品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级储备成品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级储备成品粮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财政局**时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清算。 第八章资金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级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根据承储企业需要可向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十六条*级储备成品粮相关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轮换费、管理费补贴。*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轮换费、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吨***元(折原粮)。 (二)质检费补贴。*级储备成品粮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吨*元(折原粮)。 (三)利息补贴。*级储备成品粮利息按照储存数量(折原粮)、核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贴。 第三十七条在应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动用*级储备成品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企业亏损的,由本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级储备成品粮利息和费用补贴采取按季拨付、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后承(存)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级储备成品粮利息和费用等各项补贴。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级储备成品粮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存)储企业*级储备成品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储备成品粮财务执行、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承(存)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合同条款的,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存)储企业予以限期整改,如承(存)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级储备成品粮承(存)储计划;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级储备成品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级储备成品粮的; (三)入库的*级储备成品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级储备成品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级储备成品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级储备成品粮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级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成品粮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级储备成品粮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化学药剂的; (十二)发现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发改(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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