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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滁州市金海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33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正文内容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琅*监罚〔****〕***号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号)、《**省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号)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对****、****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金海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后经辖区*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均无法联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调取以上企业的纳税情况,经核对后确认***金海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未正常税务登记或已被列入税收非正常户,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场监管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滁琅*监清吊提字[****]*号)对当事人名单予以公告,证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的连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且被列入税务非正常户的核查结果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纳税行为且长期无经营活动; 证据*:****年*月*日至**日,****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的事实。 ****年*月**日,本局在***政府网站(https://www.lyq.gov.cn)公告滁琅*监处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海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金海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名单.xlsx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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