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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政府采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正文内容

***政府采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省社会信用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级分类监管对象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规定在我**域内完成信息登记注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参与我*政府采购活动,向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方案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的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信用评价通过***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评价。 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信用评价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当事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履职评价方式按照省营商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三、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一般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履职评价等级为“E”级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代理机构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鼓励代理机构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二)供应商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可按应收额度的**%交纳投标保证金,按**%交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等检查, 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信用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供应商上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 (三)采购人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下一年度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抽检等重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纳入履约验收抽检等重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 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采购人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 (四)信息推送 履职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汇总并定期推送信用评价结果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省*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定期推送***省*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至省财政厅信用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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