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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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公告 告知人:**省林业局 被告知人:王海标 地址:**** 鉴于告知人已经于****年*月*日书面答复告知人同意就王海标砍伐白桫椤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磋商,现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相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年*月**日下午**:** *.会议地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毛瑞分局办公楼*楼会议室。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当事人 *.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省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地址:**省******海府路**号 *.赔偿义务人:王海标 地址:**** 三、磋商小组组成人员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的工作人员 周润邦 **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负责人 刘俏敏 **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姜 彬 **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受邀参与磋商的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 王云鹏 **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毛瑞分局副局长 陈志斌 **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毛瑞分局** 管理科负责人 农寿千 **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红树林研究院) 董 鹏 **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由 王海标砍伐白桫椤生态损害赔偿案 五、其他 *、参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和磋商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或)个人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磋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列席磋商会议。上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参加磋商会议的,请与**省林业局联系参会事宜(联系人:李佳灵 ,联系电话:****- ******** )。 *、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环法规〔****〕**号)要求: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已召开磋商会议*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省林业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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