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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全*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规范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财政局。 公示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 系 人:赵霄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水月亭西路***号 邮编:****** 附件:《关于规范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 关于规范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城*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号)文件精神,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城*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自然**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缴纳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征收标准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区(海洲街道、硖石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马桥街道):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除工业外非住宅***元/平方米; (二)盐官度假区、其他乡镇:住宅**元/平方米,非住宅**元/平方米。 六、减免程序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予以清理废止。国家制定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报,经自然**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退还。减免情形的认定证明及相关信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经批准执行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然**规划部门应明确统一的办理流程和减免申报样表,制定具体减免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 七、预算管理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自然**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类**款**项“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八、票据管理 自然**规划部门在征收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九、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类**款“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分成比例 各镇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管委会以及盐官度假区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将征收金额的**%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给所在镇、街道,其余**%由*财政统筹安排。海洲街道与硖石街道范围内征收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将征收金额的**%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给所在街道,其余**%由*财政统筹安排。*自然**规划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全*各镇(街道、平台)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作为*财政结算补助的依据。分成比例从****年*月*日起执行。 十一、信息共享 *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自然**规划部门共享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二、监督管理 *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由*财政局、*自然**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海财综〔****〕***号和海政办发〔****〕***号文件同步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家规定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pdf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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