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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告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全域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犬只限养区域划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反馈期限及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局****分局门户网或*****局****分局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年*月*日前,来电或通过邮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箱地址:*********** 联系人:杨飞 联系电话:***-******** *****局****分局 ****年*月*日 *******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域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犬只限养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域 (一)**街道、十陵街道、大面街道除农村地区外的区域均为犬只限养区域; (二)柏合街道、**街道、西河街道、洛带街道、**街道、山泉镇、洪安镇中心场镇区域,为犬只限养区域; (三)****区域内所有风景名胜游览区、公园、体育馆、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地)铁站、码头,为犬只限养区; (四)****区域内所有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成建制的居民住宅小区,为犬只限养区。 二、限养区养犬管理 (一)限养区内养犬,每户限养*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在**日内通过“蓉城犬管”信息平台申请取得电子犬证。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四)禁止行为: *、未经登记申请犬证,任何人不得养犬。 *、禁止一户养多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个月内妥善处置。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确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区**局批准。 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按***农业农村局、*****局****年**月*日发布《关于公布<***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规定实施。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或提供电子犬证); *、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六)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 *、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非限养区 本区行政区域除划定的犬只限养区外,为非限养区。非限养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养犬管理条例》《****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具体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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