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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ZJXD08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ZJXD[****]**号 二、项目名称:**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桥镇明兴路***弄***号            被投诉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 址:*****大道中***号、***江滨东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无无无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桥镇明兴路***弄***号****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大道中***号****************江滨东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编号:ZJXD[****]**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月**日正式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一、投诉人**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本公司对被投诉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现依法进行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经质疑后,修改为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本项目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评分标准,对项目人员组成评分不合理。被投诉人涉嫌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被投诉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年*月**日对本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本公司对答复不满意,现提起投诉,要求被投诉人终止本次招标,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再组织招标。 二、被投诉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辩称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对《质疑函》作出答复。现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 :根据《**省文物局关于落实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负责制的通知》(文号:浙文物函[****]**号)二、实施内容(一)凡承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的,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报批稿须加盖责任设计师签章。本项目招标需求包括**府城墙结构安全勘查评估、**府城墙监测预警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需要加盖责任设计师签章,因此投标人(或联合体)应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设计师,故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根据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包括**府城墙结构安全勘查评估、**府城墙监测预警建设实施方案编制等八项内容。监测实施涉及文物本体,包括文物本体上的钻孔、开挖、修复等,也涉及文物风貌的管控。**府城墙需兼顾文物安全和防汛构筑物安全等,本项目的各块内容和各个环节均需要文物保护设计师来参与和把控,故本项目人员中具有足够的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能更好地确保城墙的安全、确保本项目的质量、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代理的“**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编号:ZJXD[****]**号),采购预算:***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本项目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年*月**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年*月**日***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涉及到的有关事实及证据向**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本项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诉人认为,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号),明确了实施文物修缮工程不需要资质要求,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时才需要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提供了《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以及**城墙监测预警平台招标文件截图等证据材料。另据本机关调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本项目设置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涉嫌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说明,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合法性。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及《**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等规定。因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评分标准,对项目人员组成评分不合理。被投诉人涉嫌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的资信及商务技术分中,其中项目组人员个人、团队能力情况评分细则如下:除项目负责人外,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同时具有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和高级工程师证书的,或同时具有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每人得*.*分,此项最高得*分。除项目负责人外,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分析师(高级)的,每人得*.*分,此项最高得*分。经本机关对本项目的需求调查,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府城墙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开发、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本机关调查后认为,**府城墙涉及重点文物保护,采购人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主要内容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求投入人员中同时具有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和高级工程师证书,或同时具有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不相对应情形,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及《**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等规定,被投诉人有责任对此项评分标准及分值设置依法予以修正。因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标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电话:****-******** 临财采[****]*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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